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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向他人提供自己的照片、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用于制作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信息资料,伪造了虚假机动车驾驶证(证号: 3206011994********,姓名:季某某)一本并使用。2020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路段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机动车驾驶证系假证。

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附件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3.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 全部案件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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