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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房产销售,住如东县********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人员(身份不明),将自己照片发给对方,要求对方帮自己办理C1驾驶证一张,并支付办证费用。后被告人季某某收到姓名为“李红深”的驾驶证及身份证各一张。从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21日间,被告人季某某持身份证、驾驶证多次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伪造的驾驶证及身份证;

2.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口管理科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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