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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刘刘某某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苏G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09KM处时,撞到由西向东步行的孙某某和刘某某,后刘某某被李某某由南向北行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压,致刘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J****号小型普通客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9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017号、201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季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乃平

检察官助理:汤建业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3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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