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96********,中专文化程度,房产中介员,户籍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俣桐,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在明知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3名沈阳市市外人员不符合沈阳落户的条件下,收取上述人员每人10000-15000元不等费用后,由刘某某联系于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原系沈阳市铁西区**派出所户籍**)为上述人员办理沈阳户口薄。于某某违反相关规定为上述人员办理沈阳户口本,并收取每本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季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按比例获取相应费用。

被告人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季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落户后的户口本、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假房证、婚姻状况声明书、结婚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马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晶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