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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683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住**镇**村**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223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间,金某某(已判决)与温州籍女子陈某乙(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在缅甸境内设立“飞鱼”外围工作室,利用舟山“飞鱼”彩票的开奖结果在网上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此非法牟利。尔后,陈某乙分别招揽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及王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为赌场工作人员。

2017年8月底,被告人季某某通过非法途径从云南省镇康县**镇进入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境内,并于9月1日起在赌场内工作;同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亦通过非法途径从南伞进入果敢,并在赌场内工作。

该赌场自2017年8月起运营至2018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通过互联网吸引大量赌博人员在“金海”系列QQ群内参与赌博,其中沈某某等30余人在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通过网络参与该赌场组织的“飞鱼”外围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被告人季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参与赌场的经营活动,期间赌资共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参与赌场的经营活动,期间赌资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 

2019年8月29日、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参与赌场日常运营,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顾蔚彬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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