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五一村程关。被告人程川川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在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为碧桂园项目部承包了无为碧桂园五、六、七期的劳务工程,并雇佣高某某、徐某某等多名工人在工程中进行施工作业。至2019年初工程结束,季某某收到以上工程包括四期工程在内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30余万元,但仍拖欠高某某、徐某等十余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2017年,被告人程某甲在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为碧桂园项目部承包了无为碧桂园七期的钢筋工程,2018年初,程川川雇佣郑某某、金某某等十人在该工程中从事钢筋裁剪、加工等劳务,至2018年2月工程结束,程川川共计拖欠郑某某、金某某等十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4000元。2019年2月,被害人郑某甲、高某某、徐某某、郑某乙、金某某等来到原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季某某、程某甲拖欠其工资情况。经调查,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9日向季某某、程某甲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无人社监令【2019】35号),要求季某某、程某甲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郑某某、高某某等19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9.8万元,但是季某某、程某甲逃匿且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季某某被抓获归案。在案件侦查阶段,程某甲的家属帮助其偿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54000元,被害人郑某某、金某某等十人对程川川的行为表示谅解,季某甲家属帮助其偿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与他们达成协议,被害人高某某、徐某某等对季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合同复印件、欠条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高某某、徐某某、郑某乙、金某某、邢某某、桂某某、桂某某、强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灿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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