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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日)。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微信”和“闲聊”软件组建群名“**群”的赌博群,并纠集被告人杨某某一起管理,二人通过“彩虹城”游戏APP开设麻将房间,并将房间链接发至上述赌博群供群内成员陈某甲、魏某某、陈某乙等人以四川麻将、10元一分、放炮1分自摸2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收取输家钱款并转账给大赢家,并以每开设一个麻将房间向大赢家抽取5元人民币形式进行获利。经统计,涉案赌博群在上述赌博期间累计赌资金额至少人民币106万余元(其中杨某某677300元、季某某390220元),被告人杨某某抽头获利至少2万余元,被告人季某某抽头获利至少1万余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红包详情、“彩虹城”APP游戏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统计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闲聊转账记录、彩虹城账户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户口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证人证人陈某丙、林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彩虹城”游戏APP后台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季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锋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贰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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