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滨湖区**街道**村**巷**号,住本市滨湖区**号**号**室。被告人季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2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处罚款一千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03年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罚款二千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二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八千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收缴赌资三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杰”,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镇**村**村**村**号,住本市滨湖区**街道**苑**号**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原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钱盛(被告人刘长红律师,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10月至同年12月、2019年2月间,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市滨湖区**苑**块**号**楼一房间内,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及杜某甲、杜某乙、程某某、冯某某等人作为赌客,并提供筹码、电脑等赌具,以“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20余场,每场聚集参赌人员5人以上。被告人季某某平均每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赌局中,多次帮助被告人季某某发放用于赌博的筹码。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冯某某、杜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非法拘禁
2017年前后,陶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借款80万元,约定日息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指使黄某某出面和陶某某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12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姬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及颜某某、姬某乙等人至陶某某位于本市新吴区**路**号的厂房二楼办公室索要上述债务,并在上述地点轮流值班24小时看管陶某某,逼迫陶还款。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及颜某某、姬某乙等人在上述地点,轮流看管陶某某共计5天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与他人结伙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结伙多次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季某某、刘某某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卓群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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