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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友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季友,曾用名杨邦友,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友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季友来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被害人魏某某的门市内,趁门市内只有两个小孩无大人之际,将魏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告人季友盗窃的OPPO手机价值2549元。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季友来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中通快递门市内,趁门市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包某某放在门市内桌面上的一部华为手机和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告人季友盗窃的华为手机价值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友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友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季友在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绪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 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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