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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贩卖毒品、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季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以来,被告人游某某因吸毒所需,多次找被告人季某帮忙购买毒品“冰毒”,而季某每次收到游某某微信转来的购毒款后截留一部分,再找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交给游某某。在此之前2017年底,吸毒人员刘某某两次找季某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季某自行垫付200元找蔡某某购得毒品,刘某某拿到毒品后才以现金方式付款给季某。

2018年3月起,游某某在自己租赁的位于惠东县平山红岭西路**号的住宅楼内多次分别容留季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季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大昌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游某某在惠东县平山红岭西路**号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刘某某、游某某、杨某某毛发中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为吸毒人员代为购买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游某某现均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册;光盘拾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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