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38号
被告人季军发,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6********,汉族,大学文化,靖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住江阴市**路**号**幢**室。被告人季军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军发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季军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军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季军发沉迷于网络赌球,因无钱赌球,遂利用自己担任靖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江阴**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将靖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赌球平台赌球,前后共计挪用资金49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400余万元未归还给靖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季军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缴费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单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军发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军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军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军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军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季军发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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