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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军、张某、沈某某走私固体废物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863号

被告单位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67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业务经理,联系电话153****7860。

被告人季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21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租住上海市黄浦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617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2017年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65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上海市*区*路*弄*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季某、沈某某、张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7月,被告人季某与李某(另案处理)通谋,利用江西***公司的固废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551.594吨。李某指示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具体操作。同时,李某与被告人沈某某商定,由被告单位上海**公司负责协助办理海关申报、清关、税费缴纳及物流配送等事宜。沈某某则安排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某来负责具体事务。按照李某的指示,货物清关后,黄某某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与季某联系,核实送货地址。随后,黄某某会将季某回复的送货地址及收货人联系方式告知张某等人。沈某某、张某某知李某从事走私废物违法犯罪活动,仍协助其安排车辆将走私物品运送至指定地点。

2015年1月至2月,季某采用上述手法,使用编号为SEPAX2015******的《固废许可证》,在上海洋山海关报关进口废塑料共计175.64吨。

2015年3月至5月,季某采用上述手法,使用编号为SEPAX2015******的《固废许可证》,在上海洋山海关报关进口废塑料共计382.614吨。

2015年4月至5月,季某采用上述手法,使用编号为SEPAX2015******的《固废许可证》,在上海洋山海关报关进口废塑料共计313.24吨。

2015年6月19日,季某采用上述手法,使用编号为SEPAX2015******的《固废许可证》,在上海洋山海关报关进口废塑料共计104.21吨。

2015年6月19日,季某采用上述手法,使用编号为SEPAX2015******的《固废许可证》,在上海洋山海关报关进口废塑料共计400.36吨。

2015年7月6日,季某采用上述手法,使用编号为SEPAX2015******的《固废许可证》,在上海洋山海关报关进口废塑料共计175.53吨。

上述走私进口废塑料均由上海**公司运输至季某通过黄某某提供的收货地江苏江阴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黄某某、谈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沈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共计1551.594吨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单位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沈某某、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帮助,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551.594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季某电话133****6977,张某电话155****3225,沈某某电话189****3345。

2.案卷材料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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