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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诈骗案)_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6********,汉族,大学文化,原上海市金山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助残员,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季某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利用其在本区**镇**村村委会担任助残员的身份,骗取其帮扶的残疾人或家属信任,先后编造买房装修、信用卡被冻结需要资金解冻等虚假事由,从上述人员处以明借实骗的方式共计骗得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万余元,用于归还网络贷款。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钱款共计1.83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款0.15万元,已全额退赔。

2.2019年12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俞某甲钱款0.38万元,已全额退赔。

3.2020年1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甲钱款1.15万元。

4.2020年2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俞某乙钱款3.45万元。

5.2020年2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黎某甲钱款0.2万元,已全额退赔。

6.2020年6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丁某某钱款1.4万元。

7.2020年6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钱款0.6万元。

8.2020年6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黎某乙钱款0.5万元。

9.2020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乙钱款2万元。

10.2020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钱款4万元。

11.2020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1万元。

12.2020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沈某某钱款2.5万元。

13.2020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钱款0.3万元,已全额退赔。

14.2020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0.21万元,已全额退赔。

15.2020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款0.3万元,已全额退赔。

16.2020年8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丙钱款0.13万元,已全额退赔。

17.2020年8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丁钱款0.06万元,已全额退赔。

18.2020年8月,被告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0.1万元,已全额退赔。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丁某某、朱某乙、陆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何某某、俞某甲、朱某丙、俞某乙、李某某、黎某乙等18名被害人陈述,丁某某、朱某乙、陆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何某某、胡某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俞某甲、俞某乙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等材料,证实被告季某某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具体过程。

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及提交的残疾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丁某某、朱某乙、陆某某、张某甲、黎某甲、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周某某、黄某甲、朱某戊、黄某乙、黎某乙等人均为残疾人。

3.被害人何某某、俞某甲、朱某丙、李某某、朱某丁、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黎某甲等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已收到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的钱款,并出具谅解书情况。

4.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本区**镇**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季某某年龄、身份信息,以及担任助残员详情。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侦破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残疾人钱款共计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彦

检察官助理欧小丽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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