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孟某,绰号小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遵义市汇川区体育馆斯贝斯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乡**村**组,住遵义市汇川区**路**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在路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鹭园小区门口时,见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踏板处置物盒内放有华为P40pro型手机1部后,将该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销赃,得款人民币44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4.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刻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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