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29号
被告人孟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6********,汉族,技校,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在天津市西青区**路**园**号楼**门**号。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在本市南开区咸阳路与海洋道交口牌摊打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口角,后孟某现场受他人纠集,伙同多名男子对被害人梁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梁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左顶部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华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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