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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52********,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原报账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20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孟某某担任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报账员,负责收取**村工业园区内商户、企业占地及厂房租金,并在租金台账中登记,将收据入账联及相应钱款交镇政府会计服务站入账核算。按照**镇“村账镇管”的要求,**村委会财务由**镇会计服务站统一记账管理。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因其子欠下巨额外债,便生侵占租金抵债之念,遂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收取的部分现金租金不交会计服务站入账、隐匿相应的收据入账联的方式,将租金扣留用于偿还其子所欠债务。经统计核算,被告人孟某某侵吞**村厂房、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2260117元。

2019年,津南区巡查组巡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孟某某的账目问题,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时,其主动交代自己有侵占的事实,并告知村委会除初步核查的数额外,尚有其他未统计的钱款为自己侵占。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18日将170.7665万元侵占款缴存至**村在天津农商银行的账户。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变卖房产,又于2020年11月19日将剩余55.2452万元侵占款如数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村租金台帐、租金票据、钱款缴存凭证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经手管理的村委会租金用于家庭开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前已经向村委会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并主动交代未被发现的犯罪钱款数额,立案调查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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