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平谷区**村**路**排**号**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放火罪,于2008年10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 年7 月31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委托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街**号**大厦**层办公区内,窃取被害人杜某某(男,31岁,天津市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赃物已灭失。
二、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座**办公室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女,24岁,陕西省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2台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孟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实施第二起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晓文
助理检察员:石晓琼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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