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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孟云翠,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31251968********,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荣馨家园6栋202室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栋**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云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云翠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云翠在瑞丽市长期零瑞丽市**期零星贩毒,曾在瑞丽市**镇瑞丽市**镇温馨家园旁顺嘉便利店门口向吸毒人员袁某贩卖毒品鸦片,在卯喊路爱都商务酒店门口向吸毒人民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在温馨家园2栋2单元3楼45号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毒品鸦片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9日12时40分许,瑞丽市公安局在荣馨家园6栋202室将被告人孟云翠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朱红色挎包内查获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用透明塑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用透明塑封袋包装的毒品鸦片一袋。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4.69克,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45.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称重、取样记录;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云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云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云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云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检察官助理:梁昭玲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云翠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和证据卷各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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