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504号
被告人孟某,曾用名孟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6********,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孟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虚构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3月3日,被害人樊某经他人介绍添加被告人孟某微信后向其购买口罩,以2.1元的单价约定购买27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孟某人民币56700元。后被告人孟某既未交付货物也未寻找货源,并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以及归还他人欠款,后经被害人多次讨要,被告人孟某给樊某发送了临时从他人处以3.5元单价购买的200只口罩共计700元人民币,并于2019年3月6日退还7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孟某被查获后退还被害人樊某5000元、35000元人民币,剩余9700元人民币尚未归还。
2020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由楼某(被害人朋友)送至义乌市**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的供述;
5. 电子数据:载有转账记录的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3册(无实体卷);
3.数据光盘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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