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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某**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甲在曹某**镇**楼**村村民孟某乙家的空闲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650株。2019年3月29日上午,曹某公安局苏集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孟某甲非法种植的罂粟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孟某丁、孟某丙证言;5.被告人孟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孟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其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监视居住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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