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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座**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4许,被告人孟某甲因其女朋友李某某提出分手,心生不满,酒后携带弯刀到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家门外,将门外电闸拉下,李某某的母亲孟某乙开门查看时,孟某甲持刀闯入李某某家中。后不顾住宅主人的反对,又闯入李某某所在的卧室并进行辱骂,李某某母亲孟某乙在阻拦孟某甲的过程中被孟某甲手中刀划伤左手食指及中指。李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孟某甲将刀架在孟某乙的脖子上,后经出警民警劝解孟某甲将刀扔到床上被出警民警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被害人孟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祥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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