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监视居住,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6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孟某甲通过其持有的三个微信(微信号mmnh777888、mhjl3706548123、mmnh333555)从他人处购买假香烟,其中向微信名为“A敏姐烟行、信誉接单”(微信号wende668899)的上家陆续购买假冒的中华牌、苏烟牌、利群牌、牡丹牌等香烟共计101955元(人民币,下同)。后通过上述三个微信号向许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张某甲来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0000余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孟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孟某甲位于天台县**镇**村**组**号家中查获牡丹烟(软盒)14.3条、玉溪烟(软盒)2.8条、中华(软盒)8条、中华(硬盒)2.6条、苏烟(软金砂)1条、利群(软盒)2条、利群(软红长嘴)0.7条、天子(小天子)0.7条、白沙(精品二代)0.3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扣押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资料、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详情、部分购买香烟人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绑定银行卡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张某甲、许某某、朱某某、吕某某、张某乙、陈某丙、孟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晓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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