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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室。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孟某甲假冒女性身份,以与被害人杨某某发展男女朋友为手段,编造虚假理由,多次诱骗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22520元。

被告人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的家人代其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电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运明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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