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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34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梁家营乡***601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孟某甲在一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看到被害人秦某某发布的寻找律师的消息,其谎称自己是律师骗取秦某某信任,并接受秦某某委托调解与孟某乙的经济纠纷。后被告人孟某甲以秦某某律师的身份与孟某乙协商,经调解孟某乙赔偿秦某某的12000元人民币,并交予被告人孟某甲,孟某甲将此钱占为己有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12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翟静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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