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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盗窃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孟某甲以插卡开门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居住的本市江干区**公寓**幢(**幢)**房间,窃得微软牌笔记本电脑1台,微软牌鼠标1只,苹果牌11型手机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0619元。

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以插卡开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居住的本市江干区**公寓**幢(**幢)**房间,窃得人民币80元。

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以插卡开门方式进入本市江干区**公寓**幢(**幢)**房间,窃得黑色鼠标1只。

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以插卡开门方式进入本市江干区**公寓**幢(**幢)**房间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5月6日2时21分,被告人孟某甲在本市江干区火车东站西广场地下一层座椅上,窃得被害人孟某乙荣耀牌手机1部。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有2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甜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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