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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孟某甲别名“孟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6********,汉族,群众,文盲,河北省任县****人,捕前暂住衡水市**街拆迁工地无业,2019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甲自2019年刑满释放后无业无收入,多次利用夜间趁人熟睡之际,在衡水市桃城区城中村翻墙入院、溜门入室实施盗窃。

1.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村村北被害人张某某家,将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内有人民币817元;

2.2020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滨湖新区**村西北角的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衣物内的人民币70余元、馒头数个、羊杂碎一盘。

3.202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村村西被害人姜某某家,盗走黑色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00余元;

4.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南外环**嘉园建筑工地职工宿舍,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的衣物内现金人民币共计1449元;

5.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村东南角被害人郭某甲家中,盗走衣物内的现金300余元;

6.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村被害人王某某家,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共2100元;

7.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村被害人白某某家,盗走钱包内的现金1000余元;

8.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村被害人郭某乙家中,盗窃被害人衣物及钱包内的现金共2000余元;

9.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村东南角被害人郭某丙家中,盗窃未遂逃跑时被出警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信

2.被害人方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卢某某、郭某甲、王某某、白某某、郭某乙、郭某丙、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8月12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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