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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7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孟某甲在清河濮院羊绒市场**店内盗窃二件羊绒衫,经清河县物价部门价格评估二件羊绒衫价值为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被盗羊绒衫一件;2.书证:河北**公司对孟某甲的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孟某乙、孟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鲁某某(**公司经理)陈述;5.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清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羊绒衫价格认定结论书;7.清河濮院市场**公司门店的监控录像;8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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