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1********,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害人闻某某、孟某乙夫妇系同村邻居,2011年两家因宅基纠纷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016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孟某甲酒后无故在孟某乙家门口对孟某乙进行辱骂,由此引起双方及家人厮打,致闻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闻某某的左手拇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和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甲户籍证明、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孟某丙、杨某某、孟某丁、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闻某某、孟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峰
周小郑
附:
1.被告人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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