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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孟某甲,乳名“毛四”,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籍贯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固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固镇县杨庙乡杨庙村村民孟某乙准备在杨庙街道原木业社地点建房子,被告人孟某丙(另案处理)、孟某甲以孟某乙盖房子地点为孟圩组所有为由,通过扬言不给钱就向相关部门举报,阻碍孟某乙建房来要挟孟某乙及其父亲孟某丁索要钱财。由于孟某丙等人多次在杨庙街以举报违建为名阻碍他人建房,并向建房户进行勒索,孟某乙和孟某丁为了能够顺利建房,找到时任杨庙乡调解室调解员孟某戊从中说情,最终被迫从银行贷款50000元现金交给孟某甲,后孟某甲又将该50000元现金存入个人账户,将存单交给孟某丙保管。在2017年12月,孟某丁通过孟庆红要求孟某丙、孟某甲退钱,孟某丙、孟某甲经过商议后,只退还给孟某丁35000元,剩余15000元及其利息1000元被孟某甲、孟某丙二人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孟某戊、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孟某丁、孟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供述与辩解;

5.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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