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84121938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乡。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次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乘坐电动轮椅携带自制的五个炮仗(圆柱状,长约6厘米,柱体内装有火药,柱体外绑着洋钉)到潘某某**乡中国油联加油站,以生活贫困为由索要钱财,在遭到加油站员工拒绝后,孟某甲向加油站值班室内扔进两个自制炮仗(造成一定财物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
2、2019年3月25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孟某甲在淮南市潘某某**乡**村一家空房子后面开设赌场,利用“牌九”的方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孟某乙、平某某、聂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孟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淮南市潘某某**乡**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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