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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萧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及其家人与孟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孟某乙驾驶车辆离开,孟某甲随后驾驶其车牌号为苏CMG***的白色北京现代车辆追赶孟某甲,并将孟某甲驾驶的苏F7****红色力帆车辆撞毁。经鉴定,被损毁车辆价值12977元。

被告人孟某甲与2020年1月14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萧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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