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开鲁县**镇**KTV888包房内,看到同来唱歌的平某某与宗某某发生争执便上前拉架,在拉架过程中对平某某心生不满,在平某某与宗某某被拉开后,被告人孟某甲在桌上顺手拿起啤酒瓶子打在被害人平某某的头部,致平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平某某,被他人打伤致额部两处创伤,现遗有瘢痕总长度6.7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平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5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甲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核实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平某某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开鲁县公安局出具的无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无作案工具情况说明、无打架现场监控情况说明;开鲁县公安局开公(城)行罚决字【2019】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
2.证人证言:宗某某证言一份;韩某某证言二份;张某某证言一份;杨某某证言一份。
3.被害人陈述:平某某陈述二份。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孟某甲供述四份。
5.鉴定意见: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通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49号鉴定意见书。
6.开鲁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迟向莹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并居住于开鲁县**大街**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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