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澧县**镇**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与其父亲孟某乙来到澧县**镇**村**附近干农活,因与被害人赵某某堰塘捕鱼之事发生摩擦,被告人孟某甲遂利用手中的锄头击打被害人赵某某手部、腿部等处数下。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伤情构成轻伤,被告人孟某甲为精神**症,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被诊断为精神**症,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欠鹏
检察官助理陈晓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澧县精神康复医院治疗(父亲孟某乙电话:1511563****);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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