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5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4日经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偃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5日移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7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其经营的“老孟家常菜”饭店中,与其妻罗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争吵并厮打,被告人孟某甲用手卡住罗某甲脖子并用拳头击打罗某甲面部,致罗某甲当场死亡。经洛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视频资料;
2、被告人孟某甲供述;
3、证人孟某乙、孟某丙、罗某乙、罗某丙、孟某丁等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伟信
郭筱雨
2018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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