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定州市**镇**村**KTV因琐事与孟某乙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孟某甲用脚将孟某乙踹倒在地,后二人相互扭打在一起从台阶上摔下,导致孟某乙腰2、3右横突骨折(轻伤二级),左侧第7前肋不全骨折(轻微伤)。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孟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刚
检察官助理:孙岩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8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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