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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2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后面的工地,孟某乙以其麦田被工地运送土方车辆轧坏为由与被告人孟某甲发生纠纷,后孟某甲持手电筒将孟某乙鼻部打伤。经鉴定,孟某乙鼻骨多发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孟某乙伤情、作案工具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孟某乙身体,致孟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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