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郇封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2月1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份至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采取推饼方式聚众赌博,并根据赌博输赢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孟某某抽头渔利累计3000余元,到其赌场参加赌博的人数累计2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推饼牌36张;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三保
检察官助理:乔扬帆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推饼牌3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