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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开设赌场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孟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5********,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湖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总队成立“3.12”专案组,开展全省涉赌在线棋牌游戏打击整治工作,指定永州市公安局网技支队为成员单位,交办永州市公安局网技支队办理永州市辖区内“闲聊APP”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涉及永州地区的闲聊赌博群进行线索核查。经查明: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孟某甲利用“闲聊”APP组建棋牌类游戏平台赌博群,其在该平台上实名注册了三个帐号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其组织管理该群并抽取参赌人员雷某甲、孟某乙、雷某乙等170余人房费。经统计,被告人孟某甲注册的三个“闲聊”群的ID账号, 赌资达622698.78元,其个人收取房费的总金额为206740元,从中获利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雷某甲、孟某乙、雷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闲聊”APP的手机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微信群组织赌博,以兜售房卡、收取台费等方式抽头渔利,其个人渔利总金额累计2067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云晖

检察官助理:黄庆达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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