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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至2015年,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被告人孟某甲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多次殴打、辱骂他人。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2009年7月13日,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因被告人孟某甲之兄孟祥奎和被害人耿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孟某甲随意辱骂被害人耿某某。

2、2009年秋,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被告人孟某甲以被害人王某某盖房占用公共用地为由,被告人孟某甲随意辱骂被害人王某某。

3、2010年5月23日,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村民周翠霞祖母出殡,被害人王某某在场帮忙,被告人孟某甲以被害人王某某未给其孝布为由,随意辱骂被害人王某某。

4、2010年5月24日,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被告人孟某甲以被害人王某某未给其孝布为由,随意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并辱骂被害人王某某、孟某丙,被告人孟某甲家人将被害人孟某丙衣服撕坏。

5、2010年,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被害人孟某丁家盖房拉砖经过被告人孟某甲之兄孟祥峰家门口时,被害人孟某丁的父亲孟祥宗挪动孟祥峰家门口玉米杆,被告人孟某甲随意辱骂被害人孟某丁。

6、2015年,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被害人李某某用收割机收麦经过被告人孟某甲家门口时,磕碰到被告人孟某甲占用集体土地建的外墙,被告人孟某甲随意辱骂李云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孟某丙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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