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998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害人丁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离婚。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孟某甲约被害人丁某某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丁某某的养殖场见面,商量二人之间债务问题,见面后,孟某甲对丁某某还款数额以及分配丁某某财产的问题心生不满,强行将丁某某从养殖场院内拽到屋内,使用拳脚殴打丁某某,并将存放在饮料瓶内的汽油泼在丁某某身上及头上对丁某某进行恐吓,汽油将丁某某胸部和腹部灼伤。丁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孟某甲抓获。经鉴定,丁某某胸和腹部二度烧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诊断书、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曹某某、刘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丁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孟某甲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通辽市正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为发泄不满情绪,泼洒汽油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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