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甲寻衅滋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和孟某乙、常某某、韩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在武陟县大虹桥乡妙乐寺塔附近夜市摊喝酒时,与邻桌的李某甲发生口角,后四人对李某甲、李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均构成轻微伤。

2.2012年4月6日,杜某某(已判决)因故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杜某某纠集被告人孟某甲等人窜至武陟县大虹桥乡王张村一商店附近,持钢管殴打王某某等人,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构成轻微伤。

3.2011年11月25日晚,孟某丙(已判决)与被告人孟某甲等人在东张村一饭店吃饭时,无故对朱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朱某某受伤。

4.孟某丙因琐事与文某某产生矛盾,2012年8、9月份一天晚上,孟某丙指使韩某某使用QQ冒充女性,将文某某骗到武陟县城老一中附近,后被告人孟某甲同孟某丙、韩某某等人,对文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

被告人孟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等人陈述

3.证人孟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孟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孟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乔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