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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妨害公务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5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傍晚,在天台县**镇**村,被告人孟某甲与妻子张某甲发生争吵,扬言要把张某甲砍死,后被家人及邻居夺下菜刀,张某甲趁机驾车离开。后被告人孟某甲乘家人不备,驾驶电瓶车前往丈母娘家,孟某甲家人因此报警。19时许,天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示坦头派出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孟某甲丈母娘家守候。被告人孟某甲到**街道**小区后,见小区内有警察在巡逻,就拿出一瓶劲酒饮酒。22时左右被告人孟某甲在醉酒状态下踹门进入其丈母娘家(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先砸碎了厨房的餐桌玻璃,随后在客厅前与坦头派出所民警陈某甲和辅警丁某某、林某某以及城南派出所辅警张某乙发生冲突。孟某甲举起手中的酒瓶作敲打状,陈某甲、丁某某、林某某、张某乙上前制止,孟某甲先是用手中的酒瓶砸在张某乙的右边的肩膀上,后砸在陈某甲的右手手臂上,处置过程中,陈某甲的右手臂被孟某甲砸淤青,林某某的左手臂被孟某甲抓伤,丁某某的左手小手指破皮流血,张某乙的右边肩膀被砸伤。经鉴定陈某甲、丁某某、林某某的伤情均构不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孟某甲被控制后传唤到坦头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接警单、民警证件、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车某某、陈某乙、孟某乙、张某甲等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陈某甲、林某某、张某乙、丁某某陈述;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暴力袭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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