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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南楼阴面车库,系司机。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00时42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泰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益恒超市门前向东驶出路外撞于道路东侧的水鹤,发生碰撞后向西北驶入泰兴路撞于道路中心护栏造成孟某甲所驾车、水鹤、道路中心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孟某甲负全部责任。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08.59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媛

检察官:王宏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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