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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危险驾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快递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驾驶苏AD6****号小型客车在江北新区新马路处,倒车撞到停在路边被害人高某某的苏A9****号小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孟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4mg/100ml血。

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无责任。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孟某甲明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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