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业务员。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0****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枣强县城朝晖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地道桥东侧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甲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章旗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宗1册,检察卷宗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现场查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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