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蒙DD****号小型普通轿车(乘员海某某、阿某甲)沿省道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27公里+75米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海某某从车里甩出当场死亡,孟某甲、阿某甲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孟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海某某、阿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阿某甲、孟某乙、阿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贰册,收据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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