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无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定远县**镇****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沿**路由东向西的徐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损坏,徐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孟某甲逃离现场。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孟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徐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乙、赵某某、孟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1份。
7.社区矫正评估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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