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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合肥市长丰县**镇**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寿县**镇**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孟某甲、颜某某(另案处理)在寿县大顺镇富民大街富民美食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因邻桌客人仇某甲与店老板仇某乙讲话,引起黄某某不满,遂与仇某甲发生口角,随后黄某某伙同孟某甲、颜某某对被害人仇某甲、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仇某甲、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仇某甲、张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仇某乙、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仇某甲、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黄某某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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