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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

两被告人均于2019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孟某甲在河南省经密谋和准备好用于作案的手机、手机卡和通讯对象名单后,通过发信息和打电话的方式,由谢某某冒充消防队的“陈参谋”,先联系我市某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吴某某,谎称消防队有建筑工程需要发包,让吴帮忙介绍施工方。谢通过吴与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的被害人曹某某取得联系后,谢以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被害人为诱饵,继而谎称消防队急需一批消防器材,但其不便出面购买,需要被害人帮忙代购。待被害人应允后,让其联系所谓的消防器材供应商“宋经理”采购,再由孟某甲冒充“宋经理”,假装与被害人洽谈此事,并商定货款总价人民币10.6万元,诱使被害人先转账1万元订金到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后,继续催促被害人转账余款9.6万元,因遭被害人识破未能得逞。当天14时许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当场从二人身上缴获作案手机、手机卡等物品一批。破案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1万元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孟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10.6万元,数额巨大,其中1万元诈骗既遂,其余9.6万元诈骗未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谢某某、孟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少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孟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目录1份;

3.本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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