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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19〕30号 

被告孟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时任海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农场****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11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家园**栋**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3日以被告人孟某甲、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海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与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合作协议,开发**村包括“**坡”等约300亩土地,并约定由**村村民小组自行处理土地上的附属物。

2018年6月26日,海南**公司股东兼上述项目经理的被告人孟某甲得知公司领导要来查看“**坡”土地现场情况,与被告人王某甲商议加快项目平整进度、尽快清理“**坡”上的林木。次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孟某甲雇请挖掘机来到“**坡”平整清理土地,王某甲负责在现场指挥、给挖掘机加油及登记挖掘机工作时间,并雇请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协助。至同年6月28日,挖掘机在平整土地过程中造成“**坡”地上原有的大量树木被推毁。随后,王某甲雇请货车司机将林木拉走处理。事后,经孟某甲申请,海南**公司支付了平整“**坡”土地的费用。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20.37亩,其中19.95亩为Ⅳ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被毁林木树种为橡胶树、天然阔叶树;被毁林木共2546株,其中幼树为774株;被毁林木总立木蓄积量113.9294立方米。

2019年1月9日、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孟某甲先后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到案经过、土地合作协议书、收条、复函、验收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孟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孟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蓄积量达113.929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337998****;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家园**栋**号,联系电话138760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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